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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04號上 訴 人 吳麗萍被 上訴人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