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10號上 訴 人 陳文良被 上訴人 晶鑽遇見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王薪豪
宋柔蓉林玫伶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10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1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