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18號原 告 林獻堂訴訟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複 代理 人 江芝聆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楷翔被 告 極上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偉正訴訟代理人 齊克凡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納裁判費。查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是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先位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58,373元;先位聲明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核定為8,186元,是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116,559元(計算式:1,650,000+458,373+8,186=2,116,559)。至原告備位聲明、第二備位聲明、第三備位聲明均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應屬同一,則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0,503元,尚應補繳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件:
先位聲明 ㈠請求確認民國113年11月24日被告極上學公寓大廈第1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極上學修繕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3款外牆漏水部分無效。 ㈡被告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4年7月14日新北土技字第1140002728號函補充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方式,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建物共用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㈢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方式,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2樓房屋回復原狀。 備位聲明 ㈠請求撤銷113年11月24日被告極上學公寓大廈第1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極上學修繕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3款外牆漏水部分。 ㈡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方式,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建物共用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㈢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方式,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12樓房屋回復原狀。 第二備位聲明 ㈠請求確認113年11月24日被告極上學公寓大廈第1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極上學修繕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3款外牆漏水部分無效。 ㈡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方式,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建物共用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8,186元,及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三備位聲明 ㈠請求撤銷113年11月24日被告極上學公寓大廈第1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訂「極上學修繕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第3款外牆漏水部分。 ㈡被告應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方式,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建物共用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8,186元,及自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