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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3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739號原 告 鍾世益被 告 張庭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6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萬4,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2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381萬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前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執業地政士,與原告為朋友。被告明知其於111年1月28日,遭主管機關停止執行地政士業務1年,且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交易進行交涉、聯繫,亦無履行下列約定之意,竟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施以如附表所示之約定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提供附表所示之金額合計共400萬元予被告,被告詐得上開款項後,即擅行購買運動彩券、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嗣原告因僅收受被告交付約18萬6,000元之報酬,而遲未獲返還本金,屢詢問被告卻遭百般推託,其後被告甚拒不聯繫,原告始知受騙,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381萬4,000元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1萬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到庭陳稱: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無意見。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侵權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 年度審易字第154號刑事判決認定如附表編號1-4(即原起訴書編號6至9)所示部分,被告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核屬有據。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 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同一事實,一方使債權人受有損害,一方又使債權人受有利益者,應於所受之損害內,扣抵所受之利益,必其損益相抵之結果尚有損害,始應由債務人負賠償責任。查原告雖遭被告詐取400萬元,惟其間被告曾支付18萬6,0

00 元之報酬予原告,業據兩造陳述在卷,是原告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扣除所受利益後,原告所受實際損害應為前開400萬元與取得報酬之差額381萬4,000元( 4,000,000-186,000=3,814,000),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381萬4,000元,即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81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2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符合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

五、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訴訟中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發生,故本院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裁判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 方式(告稱內容/提供文件資料) 交付時間 方式(匯入帳戶/面交) 金額 (新臺幣 1 111年8月22日 不動產交易之賣方有返還房地貸款之資金需求,若提供資金予其等還款,將獲6%利潤/契約、50萬元本票 111年8月23日10時許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前(面交) 50萬元 2 同上 不動產交易之賣方有返還房地貸款之資金需求,若提供資金予其等還款,將獲6%利潤/契約、150萬元本票 111年9月23日15時42分許 同上 150萬元 3 同上 不動產交易之賣方有返還房地貸款之資金需求,若提供資金予其等還款,將獲6%利潤/契約、50萬元本票 111年9月29日15時許 同上 50萬元 4 同上 不動產交易之賣方有返還房地貸款之資金需求,若提供資金予其等還款,將獲6%利潤/契約、150萬元本票 111年10月27日19時22分許 同上 150萬元

裁判日期: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