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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 告 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極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銪浤被 告 黃嘉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2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