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7號原 告 郭益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水平、李美華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減縮訴之聲明,查本件減縮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