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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宏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羅聖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3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