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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63號上 訴 人 蔡威凱

蔡仲軒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阮聖嘉律師楊駿賢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楊美子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威凱、蔡仲軒等2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各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二名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