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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 告 陳慧雯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李臺生被 告 謝明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2時2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