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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游侑蓉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律師

張綺耘律師被 告 茂金金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弘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萬元(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茂金金典社區民國112年8月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撤銷茂金金典社區112年8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部分,各屬因財產權涉訟,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以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聲明第2項部分,亦屬因財產權涉訟,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亦應以165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以上合計共495萬元。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原告僅繳納1萬7335元,尚不足3萬26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