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詹其哲
楊欣翰楊欣儒
楊欣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黃憲文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複 代理 人 侯宇澤律師反訴 原告追加 原告 黃陳富美
黃雪卿黃雪貞黃雪容黃雪莉黃貝瑜黃貝玲黃貝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4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