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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黃憲文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複 代理 人 侯宇澤律師追加 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陳富美

黃雪卿黃雪貞黃雪容黃雪莉黃貝黃貝玲黃貝琪被 告即反訴原告 詹其哲

楊欣翰楊欣儒

楊欣益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3行、第2頁第29行、第6頁第29行、第7頁第26行、第8頁第25行、附表五編號7反訴被告姓名欄關於「黃貝瑜」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