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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陳羽庭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被 告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建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