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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以上原告與被告洪吉利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對被告洪**、洪**二人之訴不合法、對被告洪吉利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本院即駁回本件訴訟全部: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坐落之同段327地號土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上開建物全體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以及上開建物自民國111年1月1日迄今之異動索引(需含全體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到院。

二、具狀補正被告洪**、洪**二人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地址,並提出上開被告洪**、洪**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記載完整被告三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民事起訴狀,並附書狀繕本三份到院。(書狀上務必註明本件之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