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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 告 張映婕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潘建儒律師被 告 徐睿飛(原名:徐培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已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