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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 告 劉龍輝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被 告 蔡宗修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50,000元、美金3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美金30,000元部分,折合新臺幣為967,350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245元計算,計算式:30,000×32.245=967,35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217,350元【計算式:250,000+967,350=1,217,3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