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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66號原 告 郭淑芬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被 告 邱信培

楊又寧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邱信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邱信培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78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邱信培如以23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諾退還原告投資款300萬元,迄今尚有232萬元未退還。爰依被告承諾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13年7月1日具狀追加備位聲明:

一、被告邱信培應給付原告2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楊又寧應給付原告2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追加備位聲明狀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頁、第85頁)。經核,原告上開追加備位聲明係主張被告應負不真正連帶責任,係補充法律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追加,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9~10月間邀約原告投資常中企業社彩券行及錢多多彩券行,兩造於109年10月5日簽立投資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投資合作契約)。原告依約出資300萬元後,僅分得第一季之投資分紅,之後被告即未依約分配紅利予原告,後因原告多次要求依約給付紅利未果,被告即與原告達成協議願退還全部投資款300萬元予原告。然被告僅於111年12月9日至112年4月14日共退還原告68萬元,尚欠232萬元未退還。爰依被告退款承諾提請本件訴訟等語。並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㈠被告邱信培應給付原告2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又寧應給付原告2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邱信培、楊又寧(分稱其名,合稱被告)與原告同為投資者,亦同原告有出資投資,等坐收投資分紅,投資有賺有賠,不得以沒有收到紅利即要求返回投資款,縱有返還投資款之理由,原告也應承擔投資款因投資而減損之風險,非請求全額退還,乃投資常情。被告並未同意退還原告全部投資款300萬元。邱信培匯款68萬元予原告,係因原告急需用錢,在結算前道義先資助原告,並非無條件退還當時投資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簽署系爭投資合作契約書,原告已經依系爭投資合作契約約定給付邱信培投資款300萬元。

㈡、邱信培分別於111年12月9日匯款50萬元、112年1月21日匯款3萬元及2萬元、同年2月10日匯款3萬元及同年4月24日匯款10萬元,共計68萬元至原告中國信託帳戶。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已承諾全數退還原告有關系爭投資合作契約之出資額300萬元,並已依約返還68萬元,被告應依承諾就剩餘款項232萬元負應連帶或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事項,論述如下:

㈠、邱信培是否有承諾全數退還原告出資額300萬元?⒈經查,原告因邱信培遲未履行返還原告出資款300萬元承諾,

而於113年3月5日、同年月11日、同年月14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邱信培以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通話內容(下稱系爭通話內容)向邱信培催討款項等情,有通話譯文及光碟在卷可證(本院卷第67至77頁)。觀諸系爭對話內容,原告向邱信培抱怨款項已經拖欠2年,屢屢約定返還日期,卻又爽約(詳附表一編號3、5、7、9、14、16、附表二編號10、14、16、20),邱信培對於原告催討並未否認有應給付予原告之款項,僅係表達因處理其他財務未如預期事務致拖欠款項(詳附表一編號4、6、8、附表三編號35、37),其財務如有順利進帳即會返還原告剩餘款項(詳附表一遍號13、17、附表三編號33),並表達已轉50萬元予原告(詳附表二編號5),剩餘款項為250萬元(詳附表三編號9)。顯見邱信培亦不否認對於原告有給付300萬元款項之義務。復佐以邱信培於112年4月24日轉帳10萬元至原告帳戶,並將轉帳單據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原告確認,原告回復「10也差太多」,邱信培回復「陸續」,原告並於與邱信培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記載「投資款餘額250萬。112/1/21轉50,000。112/2/10轉30,000。112/4/24轉100,000」供邱信培確認等情,有Line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在卷可證(本院卷第191至193頁)。基上,邱信培回復原告將陸續給付款項,且對於原告記載積欠款項及還款明細資料,並未提出任何質疑。復審以原告與邱信培間存有系爭投資合作契約關係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原告主張邱信培同意原告退出系爭投資合作契約,並承諾返還投資款300萬元乙節,應屬有據,足堪認定。

⒉邱信培雖抗辯其係於系爭對話前即匯付系爭款項予原告,顯

見匯款前雙方並無所謂承諾,其係因原告急需用錢,始於投資結算前先墊付原告部分款項等語。然查,原告於系爭對話中向邱信培表示:「這個錢已經是超過兩年,你不要每次跟我講說你家誰誰誰怎麼樣,我這個是投資款,我不是借貸」、「你一直重複的這一句話,每次下來就會給我,已經兩年多了」、「真的是整整兩年多了」、「我講我該講的話阿,兩年多了,你覺得我不該講嗎?」等語(詳附表一編號9、1

4、16、附表二編號10)。顯見邱信培係於113年3月系爭對話前2年即111年承諾返還原告投資款,核與邱信培自111年12月9日開始匯款予原告之情節相符。復觀諸系爭對話內容,原告並無表達急需用錢之對話內容,而係直接請求邱信培履行承諾。倘邱信培先前匯款予原告68萬元為道義上先墊付,則邱信培於原告後續繼續催討餘款時,自可直接拒絕或否認有繼續給付原告款項之義務。然邱信培僅係表達其處理本身之財務事項順利有款項進帳,即會通知原告給付日期。足證邱信培上開辯詞顯屬無據,不足憑採。⒊邱信培復抗辯被告與原告均為有出資,均應承擔投資款減損

之風險,且系爭投資標的尚未完成結算,邱信培並無返還原告投資款之義務等語。惟查,兩造簽訂系爭投資合作契約雖記載總投資金額共計900萬元,然亦只記載乙方即原告將投資款300萬元交付邱信培之明細資料,至於邱信培或楊又寧是否有實際出資其餘600萬元,並未有記載。而被告亦未提出其出資600萬元及投資總額900萬元之資金運用明細。則被告是否有因系爭投資合作契約而相對投入600萬元投資款,並因而與原告同負出資之經營風險,已非無疑。其次,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投資合作契約僅分得第一季紅利,此後未再分配予原告等情,被告迄未提出爭執。綜上,原告投資款既係匯入邱信培帳戶,衡情系爭投資相關營運事項應係由邱信培所主導,邱信培因未能提供原告投資報酬又未能合理交代投資營運狀況,因而同意投資人即原告退出投資事業並承諾退還原告全數出資額,亦非不能想像。此由原告於附表一編號11向邱信培抱怨「彩券的錢,不知道早就已經被你們花到哪裡去了」等語,可見一般。縱使系爭投資合作契約所經營之彩券行因主事者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然邱信培既已承諾原告退出投資事業及返還全數投資額,即無從再以投資事業虧損為由,推翻前與原告達成之協議。

⒋被告雖主張系爭投資合作契約投資之彩券行為林口店及民生

店,而民生店尚未結算等語。然承上所述,系爭投資合作契約投資標的是否已結算,盈虧為何,均無損於原告因邱信培承諾而得向邱信培請求返還出資額之權利。其次,原告主張民生店係原告與邱信培第二次投資之彩卷行,約定投資金額為80萬元,原開設於台北市民生路,後搬遷至重慶北路與長安西路口,其已將80萬元匯款予邱信培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本院卷第243頁)證明給付80萬元之投資款。而邱信培訴訟代理人亦自承邱信培與原告間除系爭投資合作契約外尚有些許投資及金錢往來(本院卷第293頁)。基此,原告主張系爭對話內容所提及之民生店或長安店安均與系爭投資合作契約無涉,並非子虛。是邱信培雖於系爭對話內容提及其需要一筆一筆算,需計算民生店的帳務等語,惟原告則於系爭對話中一再向邱信培表示邱信培當初承諾返還款項係開始投資之300萬元,邱信培要一筆一筆核算之其他款項如民生店、或重慶北路建設花費、或長安店,均與邱信培原先承諾返還之投資款300萬元無關(詳附表3編號5至11、編號23至26)。從而,邱信培與原告間雖尚有其他投資案尚未結算,然亦無損於原告對於邱信培請求履行返還300萬元投資款之權利。

㈡、原告主張楊又寧應與邱信培對於未返還出資額負連帶或不真正連帶給付責任,有無理由?⒈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⒉承上所述,邱信培對於原告負有返還出資款之義務係基於邱

信培對於原告之承諾,依據原告提出系爭對話內容,此部分約定僅存在原告與邱信培間之契約關係。原告並未提出楊又寧同樣承諾返還原告出資額之證據資料,自難認楊又寧有明示與邱信培對原告出資額負連帶返還責任,此外亦無投資契約之一方當事人需對他方當事人負連帶返還出資款責任之法律規定。至於原告主張以系爭投資合作契約甲方係由邱信培及楊又寧共同擔任為由,主張簽約時即已約定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務都由被告二人共同享有共同負責,被告二人不論任何一方都可以代表甲方等語。經查,系爭投資合作契約雖記載甲方為邱信培及楊又寧,然除此之外,並無甲方需共同對乙方負責之記載,故單純將被告2人同列為甲方,並不足以推論有關系爭投資合作契約事項,其中1人所做之決定,另1人亦需同負其責。復審以原告出資額大都匯入邱信培帳戶,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楊又寧對於原告匯入投資款有管理使用之情形,或對於系爭投資案有主導之權限。則邱信培於收受原告投資款後,投資款項如何運用及如何經營彩券行,均非楊又寧所能置喙,更無法預測邱信培於事後會同意返還原告出資額。益徵原告主張楊又寧與邱信培同列系爭投資合作契約之甲方,即需就邱信培有關系爭投資合作契約所為決定共同負責等語,顯屬無據。從而,原告主張楊又寧需與邱信培就未返還予原告之出資額負連帶給付或不真正連帶給付等情,實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得向邱信培求返還之投資款,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遲延利率。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7月3日寄存達邱信培,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85頁)。是原告另請求邱信培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邱信培承諾返還原告系爭投資合作契約之出資額300萬元,惟迄今僅返還原告68萬元,尚有餘款232萬元未返還。從而,原告依據與邱信培間約定請求邱信培給付2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與邱信培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附表一:

編號 發話人 發話內容 備註 1 原告 喂。 2 邱信培 嗨,你找我? 3 原告 找你呀,不用找嗎?又拖,又拖,拖過10天了。 4 邱信培 沒有再拖,沒有再拖,那第二批錢下來啊, 5 原告 不是在拖過你從上個月說25號,然後每一次打電話都每一次不同的理由藉口。 6 邱信培 沒有什麼理由啦,他第二批錢進來了啦,我現在就等分錢啦。 7 原告 你上次第一批也說等等分錢。 8 邱信培 啊,第一批第一批就扣錢啊,我不是也跟你講了。啊,現在就等分錢啊,而且我姨丈媽那天也走掉告別式,連去都沒去。 9 原告 那跟我沒有關係啊,這個錢已經是超過兩年,你不要每次跟我講說你家誰誰誰怎麼樣,我這個是投資款,我不是借貸。 10 邱信培 哎呀,我跟你講這些啦。 11 原告 這個,那個,彩券的錢,彩券的錢,不知道早就已經被你們花到哪裡去了,那個才早就已經都賣掉該回收的錢。 12 邱信培 賠了就賠了(台語) 被告補充 13 邱信培 好啦,反正一下來我馬上跟你講啦。轉給你啦。 14 原告 你一直重複的這一句話,每次都下來就會給我已經兩年多了。 15 邱信培 沒有重複啊。沒有重複啊。 16 原告 真的是整整兩年多了。 17 邱信培 好啦,會啦,會啊,這幾個禮拜就會下來就會處理了啦。附表二:

編號 發話人 對話內容 1 邱信培 喂。 2 原告 喂,邱先生,你到底要什麼時候才能把我投資的錢還給我? 3 邱信培 啊,在喬拉,我有跟楊哥講啦,叫他那邊部分,我那邊我要算,我這邊我把它細算出來,我把明細人看了,該扣的該怎麼樣的對不對。 4 原告 什麼東西該扣的?那時候是說我投資的錢。 5 邱信培 哦,我有轉50萬給你,那不是錢嗎? 6 原告 啊,那個我說total剩下全部的錢。 7 邱信培 啊,我是該扣的,我是不是要扣 8 原告 50萬當然要扣。 9 邱信培 阿大家,對啊,你你該講的你講的話。 10 原告 是我該講我講的話阿,兩年多了,你覺得我不該講嗎? 11 邱信培 我知道。 12 原告 我不會多拿你,我不會多拿你半毛錢 13 邱信培 我不會不接你電話。我知道欸。 14 原告 就是該我的部分,趕快還給我。我不想再聽到任何的理由。 15 邱信培 好,那你就不要一直,我我,你給我一點時間就好了,我該處理。 16 原告 我沒有給你時間嗎?兩年多了兩年多了,我沒有給你時間嗎? 17 邱信培 哎呀。啊,我自己這邊也要處理呀,我這邊也是喔。 18 原告 不是,這是我投資前我跟你跟你其他的,你其他的所有的債務跟我沒有任何關係啊。 19 邱信培 我沒有債務啦,就是我這邊,我嘛弄一弄就把就弄給你就好了嘛,對不對。 20 原告 我每個禮拜打給你,都跟我講重複一樣的話,你弄一弄弄一弄,然後要到底要弄多久,你也沒有給我一個確切的時間。然後每次講的時間又跳票,然後一下子又你家扯誰怎樣,一下子又要喬什麼。 21 邱信培 不用再講我家的事情哦,就這樣子。你自己講說關你什麼事,好,就這樣子啊,反正我這幾天我今天我跟你確定時間。 22 原告 對呀。 23 邱信培 喔,順便找楊哥一起去喔。 24 邱信培 就這樣。附表三:

編號 發話人 對話內容 備註 1 邱信培 喂。 2 原告 喂,啊,你這帳跟楊哥對的怎麼樣了? 3 邱信培 我沒有跟他,對啊,我叫他有空過來找我啊。 4 原告 好,那你到底知不知道,我說妳到底知不知道,到底還差我多少錢? 5 邱信培 我怎麼會不知道。兩件事情啊,樂透歸樂透,然後那個民生那個歸民生啊。 6 原告 對呀,我現在是講,講樂透樂透的帳啊。 7 邱信培 啊,樂透,樂透這邊我這邊我會算出來,包括我最後一次在,在那個什麼,那個地方什麼重慶北路那邊建設的花的費用。 8 原告 沒有,沒有,沒有,那個那個那個樂透是歸樂透,我是我現在指的是我一開始投了300。 9 邱信培 對啊,我給你50啦,給你50是250嘛,對不對?哎呀。 10 邱信培 對呀,那你我我我一筆一筆要算啊。 11 原告 對啊,沒有那個歸那個啊,這是兩筆帳啊,你因為你長安長安的帳一直沒有給出來,我現在指的是我一開始投的300,那時候說要退給我,因為第二期我一直沒有分到錢,我就說要退出,那時候你們也同意。 12 邱信培 我會,我會,我會把它算,我會算那邊把它弄一弄,然後我跟你講哦。 13 原告 跟跟哪個地方弄一弄,就是你之前有匯給我的,當然要扣除就是300扣除你之前匯給我的。 14 邱信培 當然啦。 15 原告 對啊,那你跟揚哥到底怎麼拆,到底是怎麼拆帳,我不管,但是這部分要先跟我結啊,那你民生的帳,你一直說你要去台彩去調資料,那個是另外一筆帳。 16 原告 那你民生的帳,你一直說你要去台彩調資料,這是說另一筆帳。 被告補充 17 邱信培 這不用調,我大概算就知道啦了,就是賠錢了嗎。 被告補充 18 原告 那還有別的投資人,那要帳給人家看。 本院補充 19 邱信培 我只對你。 本院補充 20 原告 就算你只對我,你也要給我清楚的帳,不是你口頭講的算。 本院補充 21 邱信培 怎麼會不清楚啊,從頭到尾都市你姪子老婆在哪裡顧的,有賺沒賺都知道(台語)。 被告補充 22 原告 那個帳很清楚都還留這,那個帳清清楚楚不會有誤差。 本院補充 23 原告 我現在跟你講的不是長安,是林口的東西,是不同。 本院補充 24 原告 我現在跟你討論的是我一開始投的300萬的事情。 25 邱信培 我跟你說一個一個來我都跟你講。 26 原告 這個是最早我說要退的時候,你們也同意的。 27 邱信培 我說忙完之後我會打給你。 28 原告 你已經忙很久。 29 邱信培 我哪非常久。 30 原告 你從去年的4月匯了一筆4、10萬到。 31 邱信培 我現在都在開庭哦,就這麼簡單。 32 原告 那也跟我沒有關係,我說你從去年的4月匯了10萬塊,到現在已經就沒有再給我了。 33 邱信培 我先忙,我就說我,我這陣子已經匯,有慢慢我就轉給你。 34 原告 你從去年的4月到現在,這陣子完全沒有,而且你說的日期都一直沒有兌現。 35 邱信培 他沒有兌現,這是我就跟你講嘛,你鬼打牆嘛,我就跟你講,我有會跟你講嘛。 36 原告 不是我鬼打牆上個月25號的日期也是你給我的,不是我跟你要求也是你給我1月25號。 37 邱信培 我以為人家會給我就也沒給我,難道我講啊?對我好。 38 原告 反正你跟楊哥趕快把這件事情清清楚楚地跟我理清楚。 39 邱信培 好,就這樣子。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