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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6號上 訴 人 邱信培被 上 訴人 郭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