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原 告 吳漢萍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被 告 吳曉萍
鄭名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恩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55號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7月28日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