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99號聲 請 人 開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嘉德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99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