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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湯淑紅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秀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秀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