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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03號上 訴 人 方錦明(原名方美華)被上訴人 池明利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3號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