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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 告 陳淑誼被 告 孟昀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及坐落之126地號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是本件乃因上開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開法文規定,應專屬上開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