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簡萬寧法定代理人 簡志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勤、簡德發、簡豐源、簡金桂、簡麗美、簡麗瓊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