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48號原 告 江承諺 指定送達:臺北北門○○○000○○○訴訟代理人 劉文海被 告 江建忠訴訟代理人 葉麗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