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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幸旻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林瑞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139元(見板簡卷第79至8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