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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1號抗 告 人即反訴原告 林幸旻上列抗告人即反訴原告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林瑞宜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駁回反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