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1號抗 告 人即 上訴 人 林幸旻上列抗告人即反訴原告因與相對人林瑞宜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113年12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