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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51號異 議 人即 抗告 人 林幸旻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瑞宜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2項、第3項之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㈧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甚明。

二、查異議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113年度訴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以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為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而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3日寄存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異議人之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