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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89號原 告 張育誠

張家榮元硯武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洪御展律師被 告 銀河長征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原告靠行車輛於113年2月28日時之市價金額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原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0日前具狀提出每日以靠行車輛營運之所生之利益及佐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