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10號上 訴 人 王正雄被上訴人 李明蓉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310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2,
2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