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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上 訴 人 林正智被上訴人 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