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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 告 鄭德榮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徖律師被 告 陳彥市追加被告 陳富郎

陳建億陳瑞然陳文讚

陳士培陳天生陳昆成陳堯新陳威慎陳順昭陳敬諺陳正利陳正家陳鉅峰陳文建陳東隆陳正龍陳漢順陳漢銀陳韋翰陳建誌陳建志陳世昌陳建豪陳建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占用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清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又被告占用土地面積業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測量,依民國115年3月4日新北樹地測字第1156152932號函檢附之複丈成果圖所示,為暫編地號813(1)面積68.81平方公尺、暫編地號855(1)面積6.1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為21,3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本院卷第15、17頁)。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6,861元【計算式:68.81㎡×21,300元/㎡+6.16㎡×21,300元/㎡=1,596,8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593元(本院卷第7頁),尚應補繳裁判費8,627元(計算式:20,220元-11,593元=8,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