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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植梁被上訴 人 張美琪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因113年訴字第13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萬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7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