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 告 蕭裕訴訟代理人 林美嘉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楊正評律師(即失蹤人陳賡新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而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原證8債權讓與契約第1條記載訴外人林0良將其因代繳系爭426土地至民國107年止之地價稅而得向被告求償之債權讓與原告,但原告主張林0良除讓與前揭債權外,尚將其因代繳系爭426土地108年度地價稅而得向被告求償之債權讓與原告,此與前揭債權讓與契約記載未盡一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提出林0良已將其因代繳系爭426土地108年度地價稅而得向被告求償之債權讓與原告之債權讓與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