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徐竟筌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被 告 劉昭煌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