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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竟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昭煌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