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敬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專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4年4月2日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土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揭上訴聲明,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並與起訴聲明相同之請求,而本件訴訟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468萬9,417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468萬9,41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萬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