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上 訴 人 新樂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淑芬上列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雲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7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50,7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其上訴日為115年6月3日,依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故適用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