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文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1,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