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蕭德岐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被 告 中央齒輪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德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乃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量化估算,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