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36號原 告 曹王芙蓉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粘世旻律師被 告 曹祐銓
曹巧霖曹庭瑜曹玉青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彭冠儒律師田 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證,並將繕本逕送被告:㈠原告應提出115年4月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送達予被告之送達證書影本。
㈡請敘明被告曹玉青設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與原告間成
立何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是否仍存在?㈢原證3律師函未送達被告曹巧霖、曹庭瑜,請敘明原告與被告
間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日期為何?關於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原告主張自何時起算?理由及依據為何?
三、被告應陳報下列事證,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被告對於原告115年4月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第12至13頁所載關於被告曹祐銓、曹玉青具有資產之事實,有無爭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