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446號原 告 沈清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複 代理 人 廖至中律師

馮建中律師被 告 郭蕙蘭 住○○市○○區○○○村00號 廖杰鋒 住○市○○區○○路00○0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為詠律師

鄭淄宇律師謝明叡 住○○市○區○○○道0段000號2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A03、A02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分別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A03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A03、A02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A03如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一、被告A02、被告A03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14年6月20日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續(一)暨追加備位聲明狀,追加備位聲明:「

一、被告A03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A02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A1與被告A02、A03透過網路認識,且同為通訊軟體LINE「火鍋黨」群組之成員,原告於LINE通訊軟體、YouTube網站上之暱稱為「清清百合」。被告A02為YouTube網站「龜龜大實話NEW」、「嘰哩呱啦音樂台24H」、「微光時事館」、「深夜小酒館9館」頻道之經營者;被告A03為YOUTUBE網站「宇智波佐助」頻道之經營者。兩造因故發生嫌隙,被告A02竟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一所示之頻道,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被告A03竟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三所示之頻道,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被告A02、被告A03在擔任附表二、四所示之管理者時,明知附表二、四所示之人於附表二、四所示之時間為附表二、四所示之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仍未進行管理、限制或移除上開言論,放任其他網路使用者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負不作為侵權之責任。綜上,原告因附表一至四之言論而受有名譽權侵害之損害,爰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如被告二人之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則備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A02應負擔附表一、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合計40萬元、被告A03應負擔附表三、四所示之請求金額合計80萬元等語,並聲明:

(一)先位聲明:一、被告A02、被告A03應連帶給付原告1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備位聲明:一、被告A03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A02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A02部分:

1.被告A02會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言論,起因為訴外人黃孟婷於110年12月26日之公益競拍活動,其中一筆105,500元之金額,原稱要捐贈予唐氏症歡喜協會,黃孟婷並於111年1月份向大眾表示已捐贈,然實情是直至111年3月28日黃孟婷遭提告後,始於111年4月份補行捐款,然黃孟婷竟召開記者會表示自己是受害人,而原告與黃孟婷所召開之記者會並無任何干係,卻一同出席記者會,故被告A02對此提出評論,認原告此舉容易讓他人認為原告是在裝受害者而有不妥,渠無原告所指被告對其侮辱、謾罵甚至造謠之情。

2.被告A02會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言論,起因為兩造與其餘友人於111年5月7日進行聚餐,訴外人張朝閎自行決定請客後先行離席,孰料,事後原告竟稱暱稱為高雄阿信之人白吃白喝,被告A02因無法容忍原告此部份之發言,始為上開言論,並無原告所指稱之侮辱、謾罵甚至造謠誹謗之情。

3.被告A02會為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言論,起因為原告未經查證即於其直播平台表示,暱稱為逆襲之人所使用之圖片乃自淘寶抄襲而來,然實際上逆襲所使用之圖片是有付費可使用之公版圖片,而被告A02於直播上為向大眾釐清此事,始為上開言論,並無原告所指被告A02對其侮辱、謾罵甚至造謠之情。

4.至於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應屬各別網友針對該事件綜合原告之主張及被告所述,進而對於該事件作成之評論,非有何原告所稱侮辱、謾罵或造謠誹謗之情,且縱認網友之言論確有構成原告所稱侮辱、謾罵等情,則基於個人自我負責原則,網友之言論亦非被告所能控制,更不得僅憑網友之評論與被告意見相近遽認各別網友之言論與被告之直播具因果關係,而應由被告負責。

5.綜上,原告主張被告A02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A03部分:

1.被告A03會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言論,起因為被告A03於111年6月17日連絡暱稱「星爺」及訴外人李華德,並自李華德口中得知,訴外人鄭宇軒、「星爺」、李華德、原告,一同去吃火鍋;被告A03為上開言論,並無影射原告與張朝閎有何曖昧之意,僅為原告之惡意解讀。至於被告A03會為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言論,亦係因原告認為被告上開言論為不實,而被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所述為真實,並無任何原告所稱侮辱、謾罵甚至造謠原告之情,原告所述顯與事實不符。

2.被告A03會為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言論,則是被告A03在直播上表示,原告與李華德另案對被告提告之部分,已獲不起訴處分,該案跟直播主「晚安小雞」一樣結束下線了,被告直播上所提及「兩隻雞」一詞,並非侮辱或暗指原告,而係指直播主「晚安小雞」,被告絕無任何原告所指侮辱、謾罵甚至造謠誹謗之情,是原告所述顯與事實不符。

3.被告A03會為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言論,則是被告與觀看其頻道之網友聊天之內容,並無任何針對原告指名道姓的侮辱、謾罵甚至造謠原告之情,被告亦無在暗指何人,因該內容僅是在與網友互動閒聊,惟原告因與被告積怨已久,惡意解讀被告之話語,逕自對號入座認被告之言論係在影射伊與暱稱「鵝小宇」之人有不正常交往關係,被告絕無任何原告所指侮辱、謾罵甚至造謠誹謗之情,是原告所述顯與事實不符。

4.至於附表四所示之言論,應屬各別網友針對該事件綜合原告之主張及被告所述,進而對於該事件作成之評論,非有何原告所稱侮辱、謾罵或造謠誹謗之情,且縱認網友之言論確有構成原告所稱侮辱、謾罵等情,則基於個人自我負責原則,網友之言論亦非被告所能控制,更不得僅憑網友之評論與被告意見相近遽認各別網友之言論與被告之直播具因果關係,而應由被告負責。

5.綜上,原告主張被告A03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173頁)㈠被告A02為YOUTUBE網站上「龜龜大實話NEW」、「嘰哩呱啦音

樂台24H」、「微光時事館」、「深夜小酒館9館」之管理員,具有刪除或隱藏其他網路使用者留言之權限。

㈡被告A03為YOUTUBE 網站「宇智波佐助」之管理員,具有刪除或隱藏其他網路使用者留言之權限。

四、得心證理由: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附表一、三之時間及頻道所為附表一、三所示之言論內容,構成作為之侵權行為,另被告二人擔任附表二、四所示頻道之經營者及管理者時,放任附表二、四所示之網路使用者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構成不作為之侵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於附表一、三之時間及頻道所為附表一、三所示之言論內容,是否構成作為之侵權行為?㈡被告擔任附表二、四所示頻道之經營者及管理者時,放任附表二、四所示之網路使用者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否構成不作為之侵權行為?㈢被告上開作為、不作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㈣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如可,數額為何?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再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

㈡又按人民因言論表達而損及他人之名譽時,同受憲法保障之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即發生衝突,國家對此首須致力於調和兩種憲法基本權保障要求;難以兼顧時,即須依權利衝突之態樣,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及限制,為適當之利益衡量與決定,俾使兩者之憲法保障能獲致合理均衡,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益衡量之標準,則應充分考量首揭言論自由於民主社會之各種功能與重要意義,以及個人名譽權受侵犯之方式、程度與範圍。言論依其內容屬性與傳播方式,對公共事務之資訊提供、意見溝通與討論之助益與貢獻自有不同。因此,於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間為個案利益衡量時,應特別考量言論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一般而言,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者,通常有助於民主社會之公意形成、公共事務之認知、溝通與討論,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較高;而言論內容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之事務者,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則較低。惟事實性言論因具資訊提供性質,且客觀上有真偽、對錯之分,如表意人所為事實性言論,並未提供佐證依據,僅屬單純宣稱者,即使言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因言論接收者難以判斷其可信度,此種事實性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亦不高。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通常言論自由受保障之程度應愈高,而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應相對退讓。反之,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低,通常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愈高…表意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俾以主張其業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其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應可合理相信其所發表之言論內容為真實…反之,如表意人就其涉及公共利益之誹謗言論,事前未經合理查證,包括完全未經查證、查證程度明顯不足,以及查證所得證據資料,客觀上尚不足據以合理相信言論所涉事實應為真實等情形,或表意人係因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而引用不實證據資料為其誹謗言論之基礎者,則該等誹謗言論即不得享有不予處罰之利益(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㈢另按意見表達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

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言論發表之表意人如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使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或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得認已阻卻侵害名譽權之違法性。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本件原告雖分別請求先位、備位聲明,然依其聲明內容乃是

就被告二人需否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分列,就該等言論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及原告所受損害之認定並無不同,故以下合併認定,合先敘明。

㈤被告於附表一、三之時間及頻道所為附表一、三所示之言論

內容,是否構成作為侵權?

1.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部分:⑴就被告A02所為附表一編號1之言論,係對於原告參與黃孟婷

所召開記者會之行為所為之主觀意見之表達,並非針對具體事實發生、過程之陳述,核其性質應屬於意見表達。

⑵原告雖主張被告A02所為上開陳述,語意在惡意詆毀原告之名

譽,且非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應不夠成合理評論等語。然綜觀附表一編號1之言論之前後語意,乃被告A02針對原告參與黃孟婷之記者會,並坐在黃孟婷身側,可能會使人誤認為受害人之情,始為上開言論,上開言論既有因果脈絡可尋,並非無端逸脫事實之情緒化抨擊;復審酌上開言論,受害人乃指權利受侵害之人所為之名詞,尚無貶損之意,被告所為上開言論,雖可能使原告感受不快,然難認已達貶損原告之人格或人性尊嚴程度,尚未侵害原告之社會名譽。

2.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言論部分:⑴就被告A02所為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乃係被告A02不認同原告

稱暱稱為高雄阿信之人白吃白喝所為之回應,並非針對具體事實發生、過程之陳述,核其性質應屬於意見表達。

⑵原告雖主張被告A02所為上開陳述中之「帶風向」一詞,有刻

意引導輿論之負面意涵,語意在惡意詆毀原告之名譽等語。然綜觀附表一編號2之言論之前後語意,乃被告A02針對聚餐當天,暱稱為高雄阿信之人雖有意要付錢,但是張朝閎付錢後即先行離去,並無原告所指之白吃白喝之情形,始為上開言論,上開言論既有因果脈絡可尋,並非無端逸脫事實之情緒化抨擊;復審酌上開言論中「帶風向」一詞,雖有負面之評價性質,惟被告A02所為上開言論並非以貶損原告名譽之唯一目的,仍可認屬合理意見表達,且依論述內容脈絡,尚屬適當評論,並未逾越合理範圍,難逕認被告係惡意發表系爭言論而故意損及原告之名譽。

3.就附表一編號3、4所示言論部分:⑴附表一編號3為被告A02所為之言論,編號4為被告A03所為之

言論,乃係被告二人不認同原告於其直播頻道上表示暱稱為逆襲之人所使用之圖片乃自淘寶抄襲所為之回應,並非針對具體事實發生、過程之陳述,核其性質應屬於意見表達。

⑵原告雖主張被告二人所為上開陳述中之「說謊、帶風向」有

刻意引導輿論之負面意涵,語意在共同惡意詆毀原告之名譽等語。然綜觀附表一編號3、4之言論之前後語意,乃原告先前委託暱稱為逆襲之人協助設計衣服,事後因為逆襲所使用之圖片是否為原創而產生爭議,被告二人認為上開圖片並非盜版圖片,而是付費可使用之公版圖片,因此認為原告所稱與事實不符,始為上開言論,上開言論既有因果脈絡可尋,並非無端逸脫事實之情緒化抨擊;復審酌上開言論中「說謊、帶風向」一詞,雖有負面之評價性質,惟被告二人所為上開言論並非以貶損原告名譽之唯一目的,仍可認屬合理意見表達,且依論述內容脈絡,尚屬適當評論,並未逾越合理範圍,難逕認被告係惡意發表系爭言論而故意損及原告之名譽。

4.就附表三編號1、2所示言論部分:⑴就被告A03所為附表三編號1、2之言論,乃被告A03針對原告

與他人一同聚餐之事件所為之回應,原告並主張被告A03所為上開言論,係在影射原告與張朝閎間具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就此部分乃針對具體事實之論述,應屬於事實陳述;另就上開言論中之「拿人手短哪、吃人嘴軟拉、陸配、白吃白喝」並非針對具體事實發生、過程之陳述,就此部分性質應屬於意見表達。

⑵原告稱被告A03所為上開言論,係在影射原告與張朝閎間具有

不正當之交往關係,然經被告否認,並抗辯為原告之惡意曲解等語;經查,細繹原證11-1譯文前後之語意,均是在論述原告、張朝閎及其他友人間之聚餐情形及原告所摸之寵物為張朝閎所飼養,而原證14-1譯文亦係在論述當天吃火鍋之情形,均未論述原告有有何與張朝閎有何不正當交往之言論,況被告A03於111年之8月13日亦稱「我只是問而已阿,有嘛,我是不知道我影射什麼東西阿」等語,此有111年之8月13日直播譯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20頁),尚難僅以被告A03有提及原告、張朝閎及其他友人間之聚餐情形及原告所摸之寵物為張朝閎所飼養等情,即推論被告A03係在影射原告與張朝閎間具有不正當之交往關係,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本院尚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⑶至被告A03所稱原告「拿人手短哪、吃人嘴軟拉、陸配、白吃

白喝」部分,其中「拿人手短哪、吃人嘴軟拉」,僅是在形容如果得到他人之好處,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拒絕他人之要求之意,應屬於中性之形容,而無貶損之意;「陸配」則係指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人民的中國大陸籍配偶,雖較「新住民」之用語更強調族群之差異,然實難僅以「陸配」一詞即認定具有貶損之意;至被告A03以「白吃白喝」一詞形容原告,雖有負面之評價性質,惟其僅是以聳動之名稱形容原告,以一般知識經驗之人均可明確認定原告並無被告A03所指之情形,亦應無使原告受有社會名譽減損之虞。

5.就附表三編號3所示言論部分:⑴就被告附表三編號3所示言論,乃係被告A03就原告之言論或

行為所為之回應,並非針對具體事實發生、過程之陳述,核其性質應屬於意見表達。

⑵原告稱被告A03所為上開言論,係在影射原告有為妨害風化等

行為,然經被告否認,並抗辯為原告之惡意曲解等語,惟細繹原證15所示譯文之前後語意,均係在討論原告於全國各地向被告A03提出告訴之情形,並無討論原告有何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此有原證15所示之譯文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401頁),則原告所稱是否可採已非無疑,況細繹原證15所示之直播截圖,該圖片為泰國警方逮捕直播主「晚安小雞」之改圖,圖片中並不具有任何影射妨害風化之要素存在,則原告所稱是否可採,確仍有疑;況上開圖片之內容中具有泰國警方及身穿囚服之小雞之要素,與被告抗辯上開所稱是在論述原告與李華德另案對被告A03提告之部分,已獲不起訴處分,該案跟直播主「晚安小雞」一樣結束下線了等語互核相符,足認被告A03所稱之「雞」應係指「晚安小雞」之意,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本院尚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6.就附表三編號4所示言論部分:⑴就被告A03所為附表三編號4之言論,原告主張被告A03所為上

開言論,係在影射原告在婚姻存續中與他人有為不正當之交往關係,就此部分乃針對具體事實之論述,應屬於事實陳述。

⑵原告稱被告A03所為上開言論,係在影射原告與張朝閎間具有

不正當之交往關係,然經被告否認,並抗辯為原告之惡意曲解等語;經查,細繹原證16-1所示之譯文「那個什麼挖溝跟那個喝喝在車上,孤男寡女算綠光嗎...」、「阿珠嬤說最近流行車震呢...」、「免費的最貴,沒有免費阿,哪有免費你要出車是不是...」及「請問一下是否有綠光?我就說了,你問我就不對拉,要問老公才對啊」,從被告前以「白吃白喝」作為形容原告之方式,可知上開譯文中之「喝喝」即是指原告,又以上揭譯文中討論到「綠光」、「車震」、「免費」及「要問老公才對啊」,互核可知被告A03此段言論應係在形容原告有與配偶以外之人為不正當之交往關係。被告A03所為上開言論既在影射原告有在婚姻存續中與他人有為不正當之交往關係,客觀上侵害配偶之身分法益在我國民法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告A03上開言論將使原告之品德、聲望或信譽評價受到貶損之可能,且上開言論所涉及之內容應屬私德範疇,公益屬性甚低,另審酌被告A03僅以原告與他人共處一車即率而指涉其等間具有不正當交往關係,且在無其他可相佐其言論之依據即率為上開言論,實非可取,足認被告A03並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即輕率向他人散布該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㈥被告擔任附表二、四所示頻道之經營者及管理者時,放任附

表二、四所示之網路使用者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否構成不作為之侵權行為?

1.按侵權行為可分為積極之作為及消極之不作為,不作為侵權行為復以行為人具有「作為義務」為前提,包括基於法律規定、契約約定、危險前行為、家庭或危險共同體之緊密關係,以及基於特定營業或職業對於一定場所具有危險控制權所生之作為義務。

2.經查被告A02為YouTube網站「龜龜大實話NEW」、「嘰哩呱啦音樂台24H」、「微光時事館」、「深夜小酒館9館」頻道之經營者,且被告A03亦為上開頻道之管理者,被告二人架設上開頻道並開啟聊天室供網友留言,另分別對於上開頻道聊天室有管理權限,且被告二人均有透過上開頻道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此有頻道之截圖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213-216頁);另審酌網路具有得以廣泛且快速傳播消息之能力,如透過網路發表言論侵害他人之名譽,名譽受損之人勢必需透過長久時間之解釋、澄清,始得以回復其名譽;則被告二人開設上開頻道即開創並持續上開侵害名譽危險之發生,應可認其對於上開危險在具有期待可能性之前提下,具有防免危險發生之作為義務。

3.暱稱為袋袋現行之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頻道發表「裱子青、陸配青」等語,其中「裱子」乙詞與「婊子」一詞音同形近,有刻意迴避影射之意,而「婊子」在舊時稱呼以性交易為業之女子,現為用於貶低女性之用語,袋袋現行以此用語形容原告,依社會通念足使原告感到屈辱與難堪,客觀上亦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自非屬善意發表適當之言論,足認業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至於「陸配」並無具有貶損之意,業經認定如前,則此部分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4.暱稱為劉金喜、袋袋現行之人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四所示之頻道分別發表「陸配輕、幹你娘老雞排」等語,其中「陸配」並無具有貶損之意,業經認定如前,則此部分應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至於「幹你娘老雞排」係屬抽象漫駡、侮蔑、輕視等負面貶抑他人之涵義,足使被指涉對象即原告感到屈辱與難堪,客觀上亦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自非屬善意發表適當之言論,足認業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明。

5.再查,YouTube頻道之管理員之權限包含「啟用聊天室,與與觀眾互動」、「封鎖含有特定字詞的訊息」、「將疑似含有不當內容的聊天室訊息留待審核」、「刪除訊息、將使用者暫時禁言、隱藏使用者在你的頻道上發布的所有聊天室訊息或留言」等,此有YouTube聊天室管理工具說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143-146頁),則被告二人均為附表二、四所示頻道之管理員,對於頻道內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權之危險,在具有期待可能性之前提下,具有防免危險發生之作為義務,業經論述如前,則原告於112年5月5日在具有被告A02之群組內發表「你開的音樂台,底下留言下流無恥,你都不管還是故意放縱」等語,可知原告於上開時點即以明確告知被告A02其名譽權已受有損害,被告A02即應具有就頻道內可能繼續並擴大對於原告名譽權侵害之審核,並限制或刪除上開留言之作為義務,另原告於111年10月3日對被告A03發出律師函,其中律師函記載當被告A03於其所經營之頻道上評論包含原告在內之人時,其他網路使用者具有公然侮辱之情形等語,且被告A03並於111年10月3日發表於其社群貼文貼出上開律師函,此有律師函、被告A03之社群平台截圖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一第117-118頁、本院卷二第191頁),足認被告A03於111年10月3日後即明確知悉參與其直播之其他網路使用者之發言,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可能,則袋袋現行分別於113年4月8日及113年6月6日發表「幹你娘老雞排」、「裱子青」時,被告二人卻怠於行使其限制或刪除上開言論之作為義務,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之事由,是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應負不作為侵權責任,亦屬有據。

㈦被告上開作為、不作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1.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之共同侵權行為態樣,可區分為前段之共同加害行為及後段之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加害行為係以造成同一損害(即損害共同關聯性)為要,倘被害人受有不同損害,各加害人僅就被害人因其不法行為所受之損害部分負賠償之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雖因被告之上開作為及不作為之侵權行為,而受有名譽權之損害,然就附表一、三所示言論,經認定有構成侵害之言論為附表三編號4,並非不可區分為何人所發表,尚難僅以被告二人具有友好關係,而被告A03常前往被告A02之頻道一同直播而遽認被告二人均為該次言論造成損害之共同原因,則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應就附表三編號4所示構成損害部分均應負擔共同侵權責任,難認有據。

3.至附表二、四部分被告二人均為上開頻道之管理者,卻於明知與其直播之其他網路使用者之發言,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可能,仍均怠於限制或刪除上開留言,則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均為構成損害之共同原因,應就前所認定附表二、四所示構成損害部分均應負擔共同侵權責任,則屬可採。

㈧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如可,數額為何?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應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被害者及加害者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資力)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2.經本院審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手段、情節、期間,原告因此所感受精神上之痛苦程度,復參酌兩造身份、地位、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之財產狀況,暨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為服務業;被告A02為高中肄業、現無業;被告A03為專科畢業、現為技術員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4、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言論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分別以1萬元、2萬元及1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㈨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起訴狀繕本分別於113年8月23日及113年9月23日送達被告A03及被告A02,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547、563頁),並於斯時對於被告均生催告之效力,是以原告分別請求被告A03及被告A02自113年8月24日及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2萬元,而被告A03另應給付2萬元,並請求被告A03及被告A02分別自113年8月24日及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亦核無不合,爰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附表一編號 言論內容 所為言論之人 頻道 所為言論之時間(民國) 原告請求慰撫金之數額(新臺幣) 證據 1 開記者會演受害人,類受害人吧 A02 龜龜大實話NEW 112年4月3日 10萬元 原證6-1(本院卷一第151頁) 2 不用在那邊小恩小惠就在那邊帶風向 A02 龜龜大實話NEW 112年4月24日 5萬元 原證7-1(本院卷一第199頁) 3 不查證就說謊,果然是造謠啊 A02 機哩呱啦音樂台 112年4月24日 10萬元 原證9(本院卷一第253頁) 4 我就說他是深夜氣象台,專門愛帶風向 A03 深夜小9館 112年7月12日(原告誤繕,逕予更正) 10萬元 原證8-1(本院卷一第234頁)附表二編號 言論內容 所為言論之人(暱稱) 頻道 所為言論之時間 原告請求慰撫金之數額(新臺幣) 證據 1 裱子青、陸配青 袋袋現行 微光時事館 113年6月6日 5萬元 原證6-4(本院卷一第196頁)附表三編號 言論內容 所為言論之人 頻道 所為言論之時間 原告請求慰撫金之數額(新臺幣) 證據 1 拿人手短哪、吃人嘴軟拉 A03 宇智波佐助 111年7月27日 5萬元 原證11-1(本院卷一第319頁) 2 陸配、那個白吃白喝你不要這樣拉 A03 宇智波佐助 111年9月30日 10萬元 原證14-1(本院卷一第363頁) 3 跟畫面上這兩隻雞一樣 A03 宇智波佐助 113年2月18日 20萬元 原證15(本院卷一第401頁) 4 免費的最貴,沒有免費啊你要出車是不是 A03 宇智波佐助 113年3月1日 10萬元 原證16-1(本院卷一第403頁)附表四編號 言論內容 所為言論之人(暱稱) 頻道 所為言論之時間 原告請求慰撫金之數額(新臺幣) 證據 1 陸配輕 劉金喜 龜龜大實話NEW 111年9月21日 5萬元 原證14-2(本院卷一第367頁) 2 幹你娘老雞排 袋袋現行 微光時事館 113年4月8日 30萬元 原證16-3(本院卷一第412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