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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上 訴 人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

之2被上訴人 呂美松

羅智峯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76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