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15號上 訴 人 雙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承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9元(上訴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提起上訴,應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提高標準核計上訴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