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振澤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吳承融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7萬72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萬87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