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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德威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吳侑芸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25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