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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95號上 訴 人 連世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13 年度訴字第2695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裁判費,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聲明不服程度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日期: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