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96號原 告 朱杰洲被 告 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李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出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出版原告所著作之書籍,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