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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58號上 訴 人 王錦源被 上訴人 楊鈞翔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58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1,09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60萬元) 1 利息 60萬元 112年4月1日 113年8月13日 (1+135/365) 5% 4萬1,095.89元 小計 4萬1,095.89元 合計 64萬1,096元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5-19